印度尼西亚—世界列国国情习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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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理环境

第九章华侨、华人及其重要的经济地位

第九章华侨、华人及其重要的经济地位

一般史学家认为,公元.. 9世纪下半叶,即唐朝末年,就开始有中国人移
印度尼西亚。根据阿拉伯游历家马素提在其所着《黄金牧地》一书中的记
载,在公元.. 943年,他途经印尼苏门答腊岛东南沿海地区,看见了许多中国
人从事耕种,尤其在巳邻旁(巨港)一带,中国人最为集中。此后,宋、元、
明、清陆陆续续有不少中国人移居印尼。

明朝时期,随同郑和下西洋的马欢在其所着《瀛涯胜览》一书中,详细
记载当时移居爪哇和苏门答腊岛的中国侨民情况。他谈到一个叫革儿昔的地
方,“原系沙滩之地,盖因中国之人来此定居,遂名新村,至今村主广东人
也。约有千余家。各处番人多到此买卖”。

荷兰东印度公司统治印尼后,为了开发当地经济,曾不断到中国沿海广
东、福建一带捕获或贩卖劳力,然后把这些人运到苏门答腊、加里曼丹、爪
哇等地的矿山和种植园,充当采矿工和农业种植园工。如开采邦加和勿里洞
岛的锡矿、加里曼丹西部的金矿,以及苏门答腊和爪哇的种植园,都使用大
批中国工人。无疑,通过大批中国工人的辛勤劳动,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开发
与发展。

由于不堪忍受殖民统治的剥削和压迫,华侨和当地人民曾并肩战斗,共
同反抗荷兰的殖民统治。其中著名的如.. 1740年在荷兰殖民主义者大规模杀害
华侨的“红溪事件”后,华侨和爪哇人民联合反抗荷兰殖民者。“红溪
事件”发生在.. 1740年.. 7月,由于荷兰殖民当局对雅加达(当时称巴达维亚)
华侨进行迫害,迫使华侨进行反抗。殖民当局大规模杀害华侨,使鲜血染红
了雅加达的溪水,故史称“红溪事件”。殖民当局的野蛮残杀,激发了爪哇
各地华侨和当地人民的联合反抗斗争。他们进攻了中爪哇和东爪哇荷兰人的
不少据点,沉重打击了荷兰人的殖民统治。

据荷印政府的统计,到.. 20世纪.. 30年代,在印尼的华侨已超过.. 120
万人。这些华侨居住在爪哇和马都拉岛,以及外岛地区。所谓外岛地区是指
爪哇和马都拉岛以外的苏门答腊、加里曼丹和苏拉委西岛等地。关于这些华
桥在这些岛上的分布情况,详见下表:9-1。


年次
爪哇和马都位外岛全印尼
人数
所占比例
(%)
年增长率
(%)
人数
所占比例
(%)
年增长率
(%)
人数
所占比例
(%)
年增长率
(%)
1860
149424
67
72014
33
221438
100
1880
206931
60
1.64
136862
40
3.26
343793
100
2.22
1885
221959
58
1.41
159793
42
3.15
381790
100
2.12
1890
242111
51
1.75
218978
49
6.50
461089
100
3.85
1895
256055
55
1.13
213469
45
0.51
469524
100
0.36
1900
277265
51
1.61
260051
49
4.03
537316
100
2.73
1905
295193
53
1.26
268256
47
0.62
563449
100
0.95
1920
383614
48
1.75
425425
52
3.12
809093
100
2.44
1930
582411
47
4.26
650783
53
4.34
1233214
100
4.31

资料来源:荷印政府中央统计局:《1930年人口调查》,巴城
1935年。

关于印尼华侨的职业,根据
1930年荷印政府中央统计局的正式户口调
查,在
123万华侨中,从事各种生产劳动的华侨有
46.99万人,占
38%,而
在这
46万多人当中,从事商业的有
17.2万人,占
36.6%,(以小商小贩为
主),其次从事原料生产(农业矿业)的有
14.49万人,占
30.83%,从事
工业的有
93988人,占
20%,其余是从事运输业、自由职业和公务员等。


50年代初,印尼的华侨已发展到约
270万人。其分布情况大致如下:
爪哇岛约
170万,苏门答腊岛约
60万,加里曼丹岛约
27万,苏拉委西岛约
10万。这些华侨多数居住在印尼的大中城市里,但也有不少居住在县镇和农
村。据统计,当时居住在雅加达的华侨约
30万人,万隆约
7万余,泗水约
11万余。三宝垅约
7万余,锡江(即乌戎潘当)约
4万余,坤旬约
3万余,
棉兰约
7万余,巨港约
3万余,巴东约
2万余。大中城市的华侨约占华侨总
人口的
1/3。

随着印尼华侨的日益增多,他们在印尼成立了各种社团、学校和出版报
刊等。

最早成立的印尼华桥社团是
1900年在雅加达成立的中华会馆,其宗旨是
联络各行各业的华侨,促进华侨的团结与互助等。后来在印尼各地成立了中
华会馆分会。到
1914年印尼各地已成立了
25个中华会馆的分会。

与此同时,印尼华侨还成立了按籍贯、职业性质等分类的社团。如福建
人成立了福建会馆、泉州会馆、福州会馆、永春会馆等。广东人成立了广州
会馆、潮州会馆、浙江人成立了宁波会馆等。按职业方面的,如成立了中华
商会、华商杂货公会、布商公会、革履公会等。此外,还成立了一些慈善团
体,如赈济会、失业救济会等。

适应华侨子女上学的需要,各华侨社团也纷纷筹资办华侨中小学校。据
统计,到
1919年印尼各地成立的华侨中小学有
215所,学生达
15948人,教

600人,1926年发展到
313所中小学,学生达
31441人,教师
1105人。
到印尼独立后,华侨学校已发展到
1千多所。据印尼官方统计,1953年全印
尼有外侨学校
1321所,其中华校占
1294所。

印尼华侨也出版不少报纸。据
1954年统计,当时共有
18家华侨办的报
纸,每天发行量达
46万多份。主要报纸有:《新报》、《生活报》、《大公
报》、《天声日报》、《中华商报》、《侨声报》等。

二、印尼政府对华侨、华人的政策

二、印尼政府对华侨、华人的政策

1949年印尼政府颁布了《入境条例》,明文规定来印尼的中国人只能是
双程旅游者,也就是说来印尼后,还必须离开印尼,不能长期居住。对回中
国学习和工作的华侨学生,规定他们必须在不准重返印尼的保证书上签字。
1966年苏哈托政府执政后,仍然严格限制中国人移居印尼。1990年.. 8月,中
国和印尼复交后,两国人民开始了旅游、探亲等正常往来活动,但移民之禁
仍然未开。

独立以来,印尼政府屡次颁布有关外侨加入印尼国籍的条例。根据.. 1958
年.. 7月颁布的《1958年第.. 62号令:关于印尼共和国国籍》,规定了主动制
国籍法原则。所谓主动制,就是华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足够的证件
去选择国籍。这部国籍法规定了严格的入籍手续和条件。所以能够申请加入
印尼籍的华侨不多。

苏哈托政府成立后,放宽了入籍条件。1980年.. 2月.. 11日,印尼政府规
定:居住在印尼的外侨,如符合.. 1958年国籍法第.. 5条所规定的申请归化者,
年满.. 18岁,在印尼出生,连续在印尼居住5年和有固定职业者,出示证件并
交.. 3000盾费用,经审核无疑问即可加入印尼籍。至于原来是中国国籍的申请
人,只要附上由本人签名的放弃原来国籍的声明即可。

考虑到申请加入印尼国籍,更便于华侨在当地的生存,所以绝大部分华
侨都选择申请加入当地的国籍,变成印尼的华人。据统计,80年代初,印尼
大约有华人华侨.. 600万人,其中90%以上都已加入了当地的国籍。保持中国
国籍的华侨只是极少数。那些加入印尼国籍的华人按规定必须取印尼人的姓
名。

(二)经济政策

苏加诺政府时期,在“保护民族资本”的口号下,对土着居民资本予以
种种优惠,而对非土着居民资本加以种种限制。例如限制华侨从事进出口贸
易业务、限制华侨从事汽车、碾米和木材行业等。1959年.. 5月,印尼政府颁
布第.. 10号总统令,禁止外侨在县以下从事零售商业活动。此举使.. 50万华侨
被迫停业,并导致数以万计的华侨回到中国。

苏哈托政府成立后,认识到华人资本和经验对发展印尼经济的重要性,
所以对华人资本采取既利用又限制的政策。利用华人资本推动印尼国家建
设,同时实行限制政策,使华人资本纳入印尼化的轨道,避免非土着和土着
资本之间的矛盾。1968年,苏哈托政府先后颁布《国内资本投资法令》和《国
内资本优先顺序表》。这两个法令为国内私人资本(包括华人资本)提供了
种种优惠政策,从经营领域、税收豁免、财政优惠,到产品销售、原料、技
术和信息等方面,给予种种优惠和便利条件。

(三)文教政策

印尼独立以来,对外侨在印尼办学办报也进行了种种限制。苏加诺政府
时期,规定从1958年.. 4月起,只准许在州县政府所在地的158个地方开办外
侨学校。苏哈托政府时期,下令关闭所有的华人学校,取缔华人报刊,禁止
使用华语,禁止中文书刊进口和发行。只保留一家官方出版的半中文半印尼
文的《印度尼西亚日报》发行。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和印尼国家关系的改善,两国经济交流的不断发展,

以及为适应印尼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印尼政府开始允许在一些饭店、旅馆使
用华语。

三、华人经济的发展和著名企业家

三、华人经济的发展和著名企业家

首先,苏哈托政府成立后,改变了对华人的看法,把已加入印尼国籍的
华人看成是印尼公民的一个组成部分。苏哈托在.. 1967年.. 8月,谈到华裔公民
问题时说过,我们应该严格区分外国籍华人和华裔公民。华裔公民,尽管他
们有中国血统,但他们毕竟是印尼公民。他们和土着印尼公民享有同等的地
位、权利和义务。所以,当印尼政府向国内私人资本提供种种优惠待遇时,
华人私人资本也享受了同等待遇。

其次,苏哈托政府实行开放政策后,大批外商到印尼投资,而印尼政府
在吸引外资的初期,规定外国资本须和本国资本搞联合经营。由于华裔企业
家有经商经验且可靠,所以许多外商喜欢找华人企业家搞联营,因而给华人
企业家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和条件。据.. 1980年初的统计,西方各国资本在印尼
联营企业总数.. 685家,其中与华人企业家联营的有.. 236家,占.. 34.5%。日本
资本在印尼联营企业总数.. 206家,其中与华人企业家联营的.. 95家,占.. 46.2%,香港资本在印尼联营企业.. 104家,其中与华人企业联营.. 45家,占.. 43.4%。80年代后期,这种联营企业日益发展,不论从资金数量,还是经营行业
的规模,都有较大的发展。如与华商企业共同联营创办的汽车、摩托车设配
厂、酒家、饭店、写字楼等上百家,项目资金都达数千万美元以上。

另外,华人企业家和印尼军政官僚资本的合作,也是促使华人资本迅速
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合作企业在印尼被称为“阿里·巴巴”企业,或
被称为“主公企业”。“阿里·巴巴”企业中的“阿里”是指印尼本地人的
合作者,“巴巴”是指华人合作者。军政官僚拥有各种特权,但他们一般缺
乏资金、经验、人才和销售网络等。所以两者的结合,可以相互弥补其不足。
华人依靠军政官僚的特权,便于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营业许可证、承包项
目以及购买土地等。例如华人企业家徐清华的“耶雅集团”和原印尼雅加达
市市长沙迪金中将在.. 70年代联合经营“耶雅建筑集团”,开辟经营雅加达市
机关、公民的住宅建筑等,从而成为著名的华人企业家之一。又如华人著名
企业家林绍良的“三林集团”、彭云鹏的“巴里多太平洋集团”、郑建信的
“波普哈山集团”等和苏哈托总统的长女西蒂、三男邦邦、五男胡托莫的企
业集团,共同在银行、石化、木材、造纸、大酒家、水泥、纺织、房地产等
的合资联营企业都是大规模的联合经营企业。再如华人大企业家林德祥的“卡
耶东卡集团”和前副总统日惹苏丹九世;大企业家谢建隆的“阿斯特拉集团”
和前印尼国营石油公司总裁苏多沃中将搞的联营企业,也都是很闻名的。

除了和印尼的军政官僚资本合作,华人企业家也和一般的印尼私人资本
搞合作经营。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使印尼华人资本在.. 70~80年代以来,获得了迅速的
发展。出现了许多拥有数亿乃至数十亿资本的华人大企业家。这些华人大企
业家分布于各行各业,简介如下。

1.林绍良集团。他被称为印尼的“面粉大王”和“水泥大王”,拥有东
南亚最大的面粉厂和水泥厂。面粉年生产能力达.. 200万吨,占有全国面粉市
场的.. 80%以上。其水泥厂年产量.. 900万吨,占印尼水泥产量的60%以上。此
外,他在银行、钢铁、汽车、木材、房地产、电器、机器等行业,都有大量
的投资。在“中央亚细亚银行”这个印尼最大的私人银行中,占有四分之一

的股权。在印尼最大的芝勒贡钢铁企业中也有数亿美元的投资。

的股权。在印尼最大的芝勒贡钢铁企业中也有数亿美元的投资。
黄奕聪集团。他的“金光集团”生产制造的各种纸张、文具、练习本
等,居印尼首位,占有中东市场的
80%左右。该集团的“法尔玛”棕榈食用
油业垄断印尼
50%的市场。
3.蔡云辉、蔡道行家族的“盐仓集团”,黄惠祥兄弟的“针集团”,王
福良家族的“奔都尔集团”以及林圣梯、林德宝家族的“参布纳集团”,是
印尼最大四家丁香烟企业集团,其行销量控制印尼烟市场的
90%以上。
4.郑建信的“波普哈山集团”,彭云鹏的“巴里多太平洋集团”、黄双
安的“耶延蒂集团”及李尚大家族合伙的“沙迪亚耶雅拉雅集团”是印尼最
大的四家木材业大王。
5.谢建隆家族的“阿斯特拉集团”,洪国厦的“伊莫拉集团”,刘振和
的“庇拉集团”,陈子兴的“希望集团”等,是印尼最著名的汽车、摩托车
等生产装配的企业集团。
6.郑年锦的“大马德斯集团”,郭森爵家族的“短剑牌花裙集团”,陈
大江家族的“大江纺织集团”,“泛兄弟纺织集团”,是印尼著名的纺织工
业和成衣服装集团。
7.徐清华的“耶雅建筑集团”和“大都会集团”,霍佐佑的“燕·达尔
玛迪”等,是印尼最大的房地产集团。
8.李文正的“力宝集团”,饶耀武的“金融银行业集团”,李唐章的“巴
厘银行集团”,李文明的“泛印银行集团”,林绍良的“中央亚细亚银行集
团”,都是闻名的金融业集团。
9.陈恭立的“曼达拉斯集团”,是印尼最大的饮料及鱼类等罐头食品企
业集团。
10.吴家雄的“大马集团”是印尼最大的饲料业、农产品加工业集团。
11.林德祥的“独一无二大象集团”是最大的轮胎制造企业之
12.林汝光的“嘉丰集团”,是陶瓷品、铝合金等家庭厨房用具的最大企
业。
13.姚春桂的“雅桑达集团”,陈永源的“美丽的亚细亚集团”等,是各
种电子工业、家用电器的大企业集团。
14.林再和的“杜巴集团”、潘国强的“雄鸡牌集团”等,是药品生产的
著名企业。
15.蒋维泰家族的“古农阿贡集团”,是印尼最大的出版业和书店大王。
这里特别要提到近
20多年来,随着印尼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行业也获
得了机遇。由私人兴办的银行企业,犹如雨后春笋般地纷纷出现。而这当中,
由华人兴办的银行业又占主导地位。据
1990年
3月的统计,向印尼私营民族
银行协会登记的银行会员共
84家银行,总资产为
35.4亿盾。其中,90%为
华人资本和企业所拥有。到
1992年
7月,私营银行已增至
178家,其中华人
银行
150家。在华人银行中,林绍良的“中央亚细亚银行”和李文正的“力
宝集团”为最大。“中央亚细亚银行”1992年有
400家分行,总资产
11.52
万亿盾。“力宝集团”1990年分行达
144家,资产达
22470亿盾。

据统计,90年代初,在印尼的
200家最大企业中,华人企业有
167家,

84%。这些企业年营业额在
10万亿盾以上的有
3家,2万亿盾以上的有
10家,54亿盾~1万亿盾的有
17家,34亿盾~54亿盾的有
20家,1500亿
盾~3000亿盾的有
34家,400亿盾~1500亿盾的有
119家。(注:按当时

外汇牌价
1美元约等于
2000盾)。

在这
200家最大的企业中,从第一到第十一位,都是华人企业集团。其
中排名第一的是林绍良的“三林集团”,其年营业收入达
18万亿盾(约合
90亿美元);居第二位的是谢建隆的“阿斯特拉集团”,年营业收入
11.78
万亿盾(约合
59亿美元);居第三位的是黄奕聪的“金光集团”年营业收入
59670亿盾(约合
30亿美元)。

在排名前
25家大企业中,华人大企业集团有
20家,占
80%。印尼原住
民企业集团
5家,占
20%。在排名前
50家大企业中,华人企业集团为
42家,

84%,原住民企业集团
8家,占
16%。列在最前列的
20家华人企业集团,
1991年营业额为
65万亿盾(约合
325亿美元),占
200家集团营业总额
117.6
万亿盾(约合
589亿美元)的
55.3%,即占一半以上。所以,从总体上看,
华人企业集团的经济势力,明显地占优势。

在整个东南亚地区最大的财团中,印尼华人财团也是榜上有名的。印尼
《经济新闻》1991年和
1992年的调查资料表明,排出的
50位东南亚最大的
富豪中,印尼华人富豪占了
12位。他们是林绍良,个人财富
25~35亿美元,
谢建隆,个人财富
11~24亿美元,黄奕聪,个人财富
11~24亿美元,蔡道
行,个人财富
6~10亿美元,黄惠祥,个人财富
6~10亿美元,李文正,个
人财富
6~10亿美元,吴家熊,个人财富
6~10亿美元,彭云鹏,个人财富
6~10亿美元,郑建信,个人财富
5亿美元,徐清华,个人财富
5亿美元,
霍佐佑,个人财富
5亿美元,郑年锦,个人财富
5亿美元。


1994年,上述华人富豪资产有所变化。据
1994年
5月出版的中文版
《福布斯》杂志评选的
10名世界最富有华人中,印尼华人占了
3名,即林绍
良,资产
60亿美元,排名第
4;黄奕聪,资产
50亿美元,排名第
8;彭云鹏,
资产
45亿美元,排名第
10。

印尼华人企业集团不仅立足于印尼本土,而且也走向世界。为了开拓市
场,扩大营业,华人企业集团纷纷到国外投资办厂,建立垮国公司。如林绍
良的“三林集团”,李文正的“力宝集团”,黄奕聪的“金光集团”,先后
在香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各国和中国大陆等,创办
银行、工厂、贸易公司等。林绍良的“三林集团”在香港收购了多家公司,
设立了拥有
20多家子公司的第一太平洋集团。该集团主要由经营金融的第一
太平投资有限公司和专营贸易的第一太平企业有限公司两部分组成,分公司
分布于香港、美国、荷兰、新加坡、利比里亚等国家和地区。华人企业集团
在中国大陆投资的也日益增多。据
1993年
6月
5日印尼《专业之声报》称,
印尼华人在华投资已达
25亿美元。据
1993年
11月
27日,印尼《时代》周
刊称,印尼华人李文正的“力宝集团”,计划在其福建家乡投资
10亿美元建
立一片工业区。林绍良的“三林集团”在其家乡福建福清县,也有巨额的投
资。

由于印尼私人资本的迅速发展,它已经成为国家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例如在印尼的第五个五年建设计划中(1989年
4月~1994年
3月),总投资
额为
239.1万亿盾(折合
1361亿美元),其中私人投资为
131.6万亿盾占总
投资资金的
55%,而国家投资资金已下降到
45%。这些私人投资大部分来自
华人企业集团的资金。又如印尼有关当局公布的近几年历年向政府缴纳税额
最多的
200个个人和
200家企业中,华人都占
85%左右。由此可见华人企业
家在印尼国家的经济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很重要的。

但是,印尼私人企业,特别是华人企业的迅速膨胀,也不断引起本地居
民的议论,甚至不满。认为引起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加剧了社会的两
极分化”等。为平息当地居民的不满情绪,苏哈托总统在
1990年
1月
4日做
财政年度预算报告时,提出大企业集团拿出股份的
25%,以优惠的方式转售
给合作社。所谓优惠方式,即企业集团先以低息贷款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利
用这些贷款购买企业的股票,日后合作社将以股票所得赢利的
75%偿还企业
贷款,其余
25%留给合作社社员。不过,苏哈托总统说,这种转售股票是逐
年的和自愿的。1990年
3月,苏哈托总统在达勃斯牧场别墅召集了以林绍良
为首的
31位大企业家举行座谈会。这
31位大企业家有
29位是华人大企业
家。会上苏哈托总统再次要求大企业家们拿出
25%的股份,优惠转让给合作
社,以保证印尼社会的稳定。苏哈托总统说,印尼国家建设的目标有三个,
即增长、均等和稳定,这三者缺一不可,譬如缺少均等,就会出现差距、妒
忌和动乱。他说,一旦出现动乱,企业将被毁掉,甚至造成死人。

为响应苏哈托总统的号召,华人企业家表示愿意将自己企业的部分股
份,逐步地转让给当地合作社。在此会议后不久,已有
33位大企业家表示愿
意出售价值
1672亿盾的股票给合作社。

附录

附录

中国公民要前往印尼进行贸易、投资或旅游,必须办理签证。从申请到
获得签证,约需
6周左右的时间。

凡持有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在办理签证时,必须交
3张免冠照
片,填写
3份申请表格;持普通护照者则需填写入境申请表格
3份、自传
3
份,提交免冠照片
6张。

持有普通护照者每人须交签证费
135元(人民币)。持外交、公务护照
者免交签证费。

中国公民如果想顺利地、尽快地获得签证,可以将护照复印件交给印尼
的邀请方,通过邀请方向印尼移民局申请入境许可证,然后到印尼驻华使馆
领取签证。

申请签证可到印尼驻华使馆进行办理。地址:北京三里屯外交人员办公
楼,电话:65325484(办公处)

旅游签证有效期通常为
4周,必要时可延长
2周,延长只能一次。属商
业或文化访问的旅游签证可停留
4周,必要时还可延长
4周。

旅游者进入印尼境内,可免税携带以下商品入境:逗留
1星期最多两瓶
酒、适当数量的香水、50支雪茄、200支香烟;逗留
2周以上者可携带
3倍
以上数量物品。此外,他们还可携带照像机、适当数量的胶卷、打字机、望
远镜、收音机、书籍等,但这些物品出境时要带出。

二、印尼
1979年签证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1)到印尼境内旅行或任职的外国人必须持有签证。

(2)持有效的再入境准字的外国人和(1949年)入境准字条例第一条
第(5)款,第十七条.. d项、e项所指的外国人可不办签证。
第二条(1)根据所持护照,入境签证分为:

a.外交签证;
b.公务签证;
c.普通签证。
(2)根据采访目的,普通签证分为:
a.过境签证;
b.访问签证:①旅游访问;②商务访问;③其他社会文化访问;
c.临时居留签证。
第三条(1)入境签证发给有益于国家建设及印尼社会的外国人;
(2)也可基于社会人道的考虑颁发入境签证给外国人。第四条下列外国
人不能取得入境签证;
(1)被认为对印尼安全、风化、公众利益有危害的,或将会带来危
害的外国人,估计入境后会有损印尼国家和人民的外国人;
(2)不持有合法、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的外国人;
(3)不能返回原所在国的外国人或不持有前往第三国的有效入境许可
(签证或入境准字)的外国人;
(4)患有精神病或危及印尼公众健康的传染病的外国人。第五条尽管已
经取得第.. 1条所述的签证,移民总局局长或他指定的移民官员有权决定是否
允许有关的外国人入境和在印尼居住。
第二章外交签证和公务签证

第六条(1)外交签证发给持外交护照,前来印尼执行外交任务的外国人。

(2)公务签证发给持公务护照,前来印尼执行有关外国政府赋予的官方
任务的外国人或由联合国派来执行非外交任务的外国人。
(3)对持有外交护照但来印尼不是执行外交任务的外国人和持有公务护
照但来印尼不是执行官方任务的外国人,可发给普通签证,免收签证费。
(4)持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由于其职务需要多次来印尼执行
外交任务或官方任务,可在对等原则下发给.. 6个月内多次有效的外交签证或
公务签证。
(5)对持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外国人:a.为维护印尼外交代表机关与驻在
国政府的良好关系或与同驻该国的第三国外交代表机关的良好关系;
b.经该国驻印尼外交代表机关为其提出申请和保证;
c.可发给在印尼居留已超过.. 3个月的签证,免交签证费。
(6)自发签证之日算起,如.. 3个月内未入境,该外交或公务签证失效。
第三章过境签证

第七条(1)过境签证发给中途在印尼换乘船只或飞机以继续旅行的外国
人。

(2)过境签证也发给作为乘客前来印尼登船的船员或登机的机组人

员,条件是该船只或飞机不是在印尼领域内运营。

员,条件是该船只或飞机不是在印尼领域内运营。
过境签证在印尼的停留期不得超过.. 5天,自发证之日算起,如一个
月内未入境,该签证失效。
第四章访问签证

第八条(1)访问签证发给前来印尼旅游,经商和作其他社会文化访问而
不是以居留或临时居留为目的的外国人。

(2)凭访问签证在印尼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3个月。
(3)对待非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在对等原则下: a.为维护印尼
外交代表机关与驻在国政府或与同驻该国的第三国外交代表机关的良好关
系;b.经该国驻印尼外交代表机关为其提出申请和保证,可发给访问签证并
免收签证费。
(4)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入境,该访问签证失效。第九条(1)
旅游类访问签证发给来印尼旅游的外国人。
(2)旅游类访问签证可用单个或团体方式颁发给来印尼的旅游者,
停留期为.. 30天,在游客到达印尼后,只可以延长.. 15天。
(3)如旅游团在.. 30天内需要多次入境,可发给多次有效签证。
(4)a.对参加“旅游消费国组织”的某些国家公民的旅游团可用团
体方式发给旅游类访问的落地签证。b.这种团体方式的落地签证可停留.. 30
天,不得延长。
(5)司法部长根据交通部长的建议确定可以向参加“旅游消费国组织”
的那些国家的公民颁发此种落地签证。
第十条(1)a.商务类访问签证发给前来印尼依法进行商业、农业、
水产业等方面的经营活动而不是来工作的外国人。

b.凭商务类访问签证最多可在印尼停留.. 3个月。
(2) a.对因关系到某企业的利益而需要多次来印尼的外国人可发给多
次有效的商务类访问签证。
b.多次有效的商务类访问签证的有效期最多不超过.. 4个月,每次停留不
得超过三个星期。第十一条社会文化类访问签证发给为了社会文化方面的需
要而不是为了旅游或商务目的访问印尼的外国人,最多可在印尼停留.. 3个个
月。
第五章临时居留签证

第十二条(1)临时居留签证发给:

a.根据现行条例在印尼工作因而需要临时居留的外国人;
b.根据现行条例在印尼学习、培训或进行科学研究的外国人。
(2)临时居留签证也发给:
a.第(1)款所述的外国人的合法妻室和未成年子女;
b.在印尼工作的外国专家供养的外国籍家庭成员。
(3)免收签证费的临时居留签证发给:
a.印尼政府的利益所需要的外国专家;
b.第(3)款.. a项所指的外国专家的合法妻室和未成年子女;
c.第(3)款.. a项所指的外国专家供养的外国籍家庭成员。
(4)临时居留签证的居留期最长不超过.. 1年。
(5)自发证之日算起,3个月内未入境,该临时居留签证失效。
第十三条(1)临时居留签证还发给:

a.与居住在印尼的印尼籍丈夫或父亲团聚的外籍妻子或外籍未成年子
女。
a.与居住在印尼的印尼籍丈夫或父亲团聚的外籍妻子或外籍未成年子
女。
(2)申请临时居留签证如其目的超出本条第(1)款所述的范围,应由
司法部长决定。
(3)凭本条第(1)(2)款所指的临时居留签证可在印尼临时居留.. 6
个月。
(4)根据本条第(1)(2)款取得临时居留签证的外国人,在办妥印尼
的临时居留准字后,可以申请印尼的居留准字。
(5)自发证之日算起.. 3个月内不入境,已发出的临时
居留签证失效。
第六章签证费

第十四条(1)每次颁发签证所收费用如下:

a.过境签证:
手续费:每人.. 3美元;
移民局事务费:每人.. 2.5美元。
b.旅游类访问签证和多次有效的旅游类访问签证:
手续费:每人.. 1.5美元;
移民局事务费:每人.. 1.5美元。
c.商务类和社会文化类访问签证;
手续费:每人.. 3美元;
移民局事务费:每人.. 2.5美元。
d.多次有效的商务类访问签证:
手续费:每人.. 6美元;
移民局事务费:每人.. 14.5美元。
e.旅游类访问的落地签证:
签证费:每人.. 3美元或相应数额的印尼盾。
f.临时居留签证:
手续费:每人.. 3美元;
移民局事务费:每人.. 4美元。
(2)在印尼停留30天以上的普通签证每人加收入境口岸费 16.5美元。
(3)签证费根据美元比价收取相应的当地货币。第十五条根据第十四条
的规定收取的签证费上交国库或存入国家总财政在印尼银行的帐户;在国外
收取的签证费应存在国外银行以财政部长名义开的一个帐户上,以便每月月
底将存款转到国家总财政在印度尼西亚银行的帐户上。
第七章过渡条款

第十六条(1)在本条例生效前,根据 1974年签证办法已发出的签证仍
然有效,可凭上述签证来印尼。

(2)本条例生效前,根据.. 1974年签证办法提出的签证申请,按本条例
的规定审理。
第八章结束条款

第十七条(1)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事宜,凡涉及外交公务签证的只

能由外交部长作出决定,凡涉及普通签证的只能由司法部长作出决定。

能由外交部长作出决定,凡涉及普通签证的只能由司法部长作出决定。
本签证条例的实施办法,凡涉及外交和公务签证的,由礼宾领
事总司长负责,凡涉及普通签证的,由移民总局长负责。
(3)本签证条例自.. 1979年.. 8月.. 8日起施行。
三、主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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